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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促进保健行业法律和法规的进步和完善,提高协会服务水平,增强法规信息沟通和交流,经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并邀请业内相关企业多次讨论,决定成立法规信息交流委员会,搭建政府、协会、企业在保健行业科技法规、科技发展等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

  法规信息交流委员会是中国保健协会内部的议事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支持行业技术、法规信息的交流;为政府部门的法规制定、修定等相关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提出较为合理建议;宣传和贯彻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等。

  法规信息交流委员会由黄建生副理事长任主任,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技术法规高级经理罗蓉担任执行主任,委员由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法规高级经理周丽娟,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法规总监张洁玫,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注册专员李红梅,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药政事务经理王维安,帝斯曼(中国)有限公司法规事务总监王劼,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张彦,天狮集团有限公司生命科学与技术研究院院长王勇志,惠氏制药有限公司注册法规事务负责人张海军,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林如海,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法规事务经理张厚国,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法规事务与产品合规高级总监万向红,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法规总监许洪民,中国保健协会化妆品分会秘书长吴毅丹组成。

  (三)委员会设立的目的是,建立营养与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保健服务(健康管理)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平台,为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推动行业的发展。

  (一)通过种种措施形成信息交流平台,使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为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创造条件;

  (二)开展行业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预测,从法规政策角度提出建议,供各方面参考;

  (三)主动参与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的制修订进程,向政府部门反馈行业的意见;

  (六)宣传贯彻国家的法规政策,配合政府开展相关法规的培训,预警企业可能的违规行为;

  (一)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视法规情况设若干名,专职秘书一名,委员若干名,成员不限。

  (二)主任由协会委派。执行主任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主任和执行主任的职责是领导和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召开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委员由担任理事职务以上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向协会提出人选和书面申请,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颁发委员证书。委员会委员职责是,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划,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配合主任和执行主任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不得做有损中国保健协会及委员会名誉的事。没有经过授权,不得以中国保健协会及委员会的名义对外;

  5.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不请假两次缺席,作自动放弃委员会委员资格处理。

  3.不得做有损中国保健协会及委员会名誉的事。没有经过授权,不得以中国保健协会及委员会的名义对外。

  (三)委员会全员会议或委员会议意见达不成一致时,可采取不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或提交协会决定。

  2.同意委员会规则,自愿加入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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